【天津伯纳德对销售假冒我公司产品维权】南通金泰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被从重行政处罚
发布时间:2021年8月12日 发布人:天津伯纳德执行器有限公司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三条“伪造产品产地的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的,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”之规定,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;在当事人处张贴标牌假冒天津伯纳德执行器有限责任公司,当事人没有退货或阻止,却将货转手销售给朝阳兰陵水泥有限公司,根据辽宁省工商局辽工发(2005)89号《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》第二天第一款第五项“规范适用免予处罚和减轻、从轻、从重处罚的情形。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在法定幅度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、一般处罚适用、从重处罚适用三档。(五)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重处罚:4.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”之规定,
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
1、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。
2、罚款206500元
[伯纳德执行器-售后咨询] [天津伯纳德-售后咨询] 【客服邮箱】 tjbernard@sohu.com 搜索:执行器 电动装置 电动执行器 电动执行机构